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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法规]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》
添加日期:2007-4-24 15:34:00 作者:  新闻来源:福客网 点击次数:次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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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、误导行为的,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。

    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、第二十三条规定,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,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予以公告。

    第二十九条 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犯罪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予以处罚。

    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,依照《禁止传销条例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。

   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犯罪的,依法给予处分。

    第五章 附 则

   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、专利许可的,依照有关商标、专利的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。

   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,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特许经营活动规范,加强行业自律,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。

   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,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,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;逾期不备案的,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。

    前款规定的特许人,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。

   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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